无论其业务多么有价值,也并非所有“慈善”或“非牟利”组织都是经批准的慈善机构并豁免课税。

根据香港社团条例的社团,担保有限公司和私人信托若要成为慈善机构,其成立必须以慈善为目的。

慈善组织成立目的包括:

  1. 扶贫;
  2. 促进教育;
  3. 推广宗教信仰;和
  4. 其他有益于社会的慈善项目

在香港,只有经税务局局长根据《税务条例》第 88 条批准的慈善机构或组织才是批准的慈善机构并可获豁免缴税。

两种最常见的慈善结构类型是:

  1. 慈善信托;
  2. 根据香港公司条例成立为慈善机构的担保有限公司
    (根据社团条例成立的社团也可以申请成为慈善机构)

税务局在决定是否根据第88条批准信托或担保公司成为慈善机构并豁免利得税时,一般会考虑以下事项:

    (i) 审视信托或公司的成立目的
    (ii) 审视信托或公司的治理规定和章程
    (iii) 审议未来的慈善工作计划
    (iv) 慈善机构经营业务所赚取的利润

我们以信托或担保有限公司的形式设立慈善机构方面拥有丰富经验,能为客户向税务局成功申请批准列入慈善机构的名单。

我们也帮助建立内部管理和治理系统,并向批准的慈善机构提供年度的合规审计服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