無論其業務多麼有價值,也並非所有“慈善”或“非牟利”組織都是經批准的慈善機構並豁免課稅。

根據香港社團條例的社團,擔保有限公司和私人信託若要成為慈善機構,其成立必須以慈善為目的。

慈善組織成立目的包括:

  1. 扶貧;
  2. 促進教育;
  3. 推廣宗教信仰;和
  4. 其他有益於社會的慈善項目

在香港,只有經稅務局局長根據《稅務條例》第 88 條批准的慈善機構或組織才是批准的慈善機構並可獲豁免繳稅。

兩種最常見的慈善結構類型是:

  1. 慈善信託;
  2. 根據香港公司條例成立為慈善機構的擔保有限公司
    (根據社團條例成立的社團也可以申請成為慈善機構)

稅務局在決定是否根據第88條批准信託或擔保公司成為慈善機構並豁免利得稅時,一般會考慮以下事項:

    (i) 審視信託或公司的成立目的
    (ii) 審視信託或公司的治理規定和章程
    (iii) 審議未來的慈善工作計劃
    (iv) 慈善機構經營業務所賺取的利潤

我們以信託或擔保有限公司的形式設立慈善機構方面擁有豐富經驗,能為客戶向稅務局成功申請批准列入慈善機構的名單。

我們也幫助建立內部管理和治理系統,並向批准的慈善機構提供年度的合規審計服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