無論其業務多麼有價值,也並非所有“慈善”或“非牟利”組織都是經批准的慈善機構並豁免課稅。
根據香港社團條例的社團,擔保有限公司和私人信託若要成為慈善機構,其成立必須以慈善為目的。
慈善組織成立目的包括:
- 扶貧;
- 促進教育;
- 推廣宗教信仰;和
- 其他有益於社會的慈善項目
在香港,只有經稅務局局長根據《稅務條例》第 88 條批准的慈善機構或組織才是批准的慈善機構並可獲豁免繳稅。
兩種最常見的慈善結構類型是:
- 慈善信託;
- 根據香港公司條例成立為慈善機構的擔保有限公司
(根據社團條例成立的社團也可以申請成為慈善機構)
稅務局在決定是否根據第88條批准信託或擔保公司成為慈善機構並豁免利得稅時,一般會考慮以下事項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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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i) 審視信託或公司的成立目的
(ii) 審視信託或公司的治理規定和章程
(iii) 審議未來的慈善工作計劃
(iv) 慈善機構經營業務所賺取的利潤
我們以信託或擔保有限公司的形式設立慈善機構方面擁有豐富經驗,能為客戶向稅務局成功申請批准列入慈善機構的名單。
我們也幫助建立內部管理和治理系統,並向批准的慈善機構提供年度的合規審計服務。